(2017)湘0381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郭某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郭某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580号原告:周某某,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壶天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超,湘乡市虞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壶天镇。被告:周某,女,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翻江镇。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某某、周某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喻异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宣任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