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拥军与郭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拥军,郭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1037号原告:张拥军,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台湾北路公安小区4-3-202。被告:郭彬,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原住大武口区裕民北路裕吉巷*****号。原告张拥军与被告郭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向被告张拥军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林海审 判 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刘军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昕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