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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7102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辽宁雄源商贸有限公司诉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电设备制造安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雄源商贸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电设备制造安装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锦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7102民初11号申请人:辽宁雄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34号。法定代表人:李由,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电设备制造安装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滨海新区玉山路以北。主要负责人:宋永贵,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辽宁雄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电设备制造安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电设备制造安装分公司在xxxx行的xxxx元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辽宁雄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4200000元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本案判决难以执行,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可以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电设备制造安装分公司在xxxx行xxxx账号的存款4199466.31元,期限为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辽宁雄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方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柏楠(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