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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23民终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王东与李进全、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奇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东,李进全,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奇台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新23民终6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东,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生,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进全,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奇台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负责人:刘海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昕,新疆鼎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东因与被上诉人李进全、被上诉人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奇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新2328民初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东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246元,减半收取3623元,由上诉人王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秀春审 判 员 高玉莲审 判 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孙青莲书 记 员 马丹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