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91执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1711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登月招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登月招商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711号申请执行人: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志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奚英,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登月招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来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登月招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79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登月招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登月招商城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5742.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志伟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