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2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与佛山市中御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佛山市中御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区祺发,何伟东,潘佩珊,邓志坚,陈仲雄,潘佩华,区妙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2450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八坊区22-2地块康湖名苑。负责人:陆伟青。被执行人:佛山市中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细海工业区8号之一华商2-05号。法定代表人:潘佩珊。被执行人:���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钢铁世界E1区钢铁世界大道商务楼A座5楼01、02单元。法定代表人:区祺发。被执行人:区祺发,男,汉族,1978年6月30日出生,住公司的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何伟东,男,汉族,1971年3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潘佩珊,女,汉族,1977年5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邓志坚,男,汉族,1983年1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仲雄,男,汉族,1974年11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潘佩华,女,汉族,1973年1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区妙金,女,汉族,1983年5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与被告佛山市中御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区祺发、何伟东、潘佩珊、邓志坚、陈仲雄、潘佩华、区妙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39044575.85元及利息;被告佛山市中御贸易有限公司、区祺发、何伟东、潘佩珊、邓志坚、陈仲雄、潘佩华、区妙金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的上述债务,有权以登记于被告陈仲雄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镇碧桂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碧桂园西苑翠峰三街25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的上述债务,有权以登记于被告潘佩珊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常教社区居民委员会世纪路8号万科沁园23座110号铺、111号铺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佛山市中御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区祺发、何伟东、潘佩珊、邓志坚、陈仲雄、潘佩华、区妙金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共242371.92元。因债务人佛山市中御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区祺发、何伟东、潘佩珊、邓志坚、陈仲雄、潘佩华、区妙金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向本院申请���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同时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五区房地产档案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状况,查明被执行人陈仲雄在佛山市顺德区有房产两处,一处抵押权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被本院(2014)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699号案件查封,待本院对该房产处理时可参与分配,另一处是本案的抵押物,本院(2016)执3374号案件正在处理,待参与分配;查明被执行人陈仲雄在佛山市南海区有房产一处,抵押权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被本院(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125号案件查封,待本院对该房产处理时可参与分配;查明被执行人潘佩珊在佛山市顺德区有房产三十一处,其中两处为本案的抵押物,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08号案件正在处理,待参与分配,其他房产均被本院另案查封,待参与分配;查明被执行人潘佩珊在佛山市南海区有房产三处,抵押权人均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其中两处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乐立保字第178号案件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理,一处被本院(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125号案件查封,待本院对该房产处理时可参与分配;查明被执行人区祺发在佛山市顺德区有房产三处,一处抵押权人为中国银行顺德分行,一处抵押权人为顺德农商行乐从支行,三处房产均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771-1号案件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理。向佛山市五区公安局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状况,查明被���行人佛山市中御贸易有限公司有车辆粤X×××××、粤X×××××、粤X×××××三辆,已查封未扣押,本院暂无法处理。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47046655.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24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