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02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石生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石生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刑初120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石生,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赌博行为,2007年10月2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赌博罪,2016年4月2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2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石生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为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石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3月起,被告人张石生在其位于本市西湖管理区的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通过自己坐庄或者抄单的方式营利。2016年4月21日晚,被告人张石生在其家中接收“地下六合彩”码单时被公安查获,现场共收缴被告人张石生用来登记“地下六合彩”码单用的笔记本三本,手机一部。根据账本记载,2015年第1期至2016年第48期,张石生共接收“地下六合彩”码单累计金额达1212957元。该院认为,被告人张石生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石生对公诉机关指控赌博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石生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张石生的身份信息,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归案材料,证明2016年4月21日晚上9时许西湖分局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张石生家中将正在写码单的张石生抓获归案。3、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6年4月22日西湖公安局分局扣押被告人张石生账本三本、手机一部。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张石生曾因赌博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5、记账本,证明2015年第1期至2016年第48期,被告人张石生共接受“地下六合彩”码单累计金额1212957元。6、证人张某某中、王某某、张某甲、马某某、张某乙、何某某、邹某某、马某甲、陈某某、马某乙、孙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贺某某、贺某甲、刘某丙、刘某丁、罗某某的证言,共同证明在被告人张石生处购买“地下六合彩”的情况。7、被告人张石生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石生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形式聚众赌博,其为行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石生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石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常德市西湖管理区司法局经过调查认为,被告人张石生系残疾人,家庭条件差,生活困难,一贯表现好,同意适用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张石生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石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杨绍华人民陪审员  徐厚良人民陪审员  罗朝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苏 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