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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刑更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杨其超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其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刑更372号罪犯杨其超,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遂溪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1)赤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其超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湛中法刑三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2012年5月21日交付执行。因罪犯杨其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茂中法刑执字第2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7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2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杨其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九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其超在服刑考核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因2015年在《茂名监狱》小报上发表作品共10篇获得记功,2016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8、9、10、11、12月获得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其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其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虹审 判 员  欧卫慧代理审判员  龙俊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夕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