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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行初0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平与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平,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003行初0078号原告赵平,男,1966年6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中路20号。法定代表人耿良,局长。委托代理人洪利春,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欣欣,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平与被告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赵平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平负担。审 判 长  陈 慧人民陪审员  陈树宾人民陪审员  毕维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