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5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孙军虎与通化市东昌区立新参茸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军虎,通化市东昌区立新参茸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5064号原告:孙军虎,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被告:通化市东昌区立新参茸行(注册号:220502600438476,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老站地下商场。经营者:张立新。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军虎与被告通化市东昌区立新参茸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军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孙军虎负担。审判员 李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