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3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姜鹏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403刑初36号公诉机关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鹏,男,1989年1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市团结乡。2015年12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转为取保候审,2017年1月21日转为监视居住,同年4月6日经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决定取保候审。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工检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国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1日晚19时许,被告人姜鹏酒后来到鹤岗市工农区新中国际城工地,因索要工钱与被害人刘某1(男,51岁)见面,姜鹏因事前刘某1在电话中对其辱骂而怀恨在心,二人相见后姜鹏打其头部一拳,将正在打电话的刘某1打倒在地。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刘某1因外伤致颅脑损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2.h)条之规定,属重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经侦查,被告人姜鹏于2016年12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庭审时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住院病案、抓获经过及破案报告、接警单、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撤案申请、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人刘某2、陈某、姜某、关某、郭某、张某、曲某、刘某3、郑某的证言,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姜鹏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姜鹏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1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刘某1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姜鹏的犯罪情节、手段以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宋文豪代理审判员 陈芯芯人民陪审员 尚莹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宏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