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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4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温桂珍、陈贵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桂珍,陈贵原,苏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4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桂珍,女,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陈贵原,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苏佳,女,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执行人温桂珍与被执行人陈贵原、苏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暂无法处置保全房产与公积金账户,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民终6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 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