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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5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某1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25刑初5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1,男,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执行逮捕。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6日晚,被告人张某1在东源县其父亲张某4养猪场一房间内容留黄某、张某2、张某3、邹某等人吸食冰毒。2017年2月7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1及吸毒人员黄某、张某2、张某3、邹某正吸食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归案,现场缴获自制的吸毒工具(“冰壶”、吸管、锡纸)一批。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人张某2、黄某、张某3、邹某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张某1供述和辩解及其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无视国家法律,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1认罪悔罪,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1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二月十四日起至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曹秀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