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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何谋希与梁茂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谋希,梁茂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395号原告:何谋希,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娜,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彩霞,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茂福,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坤冰,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谋希诉被告梁茂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何谋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谋希撤回对被告梁茂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24元,减半收取2062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何谋希负担;鉴定费40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何谋希负担。审 判 长  周 逵审 判 员  陆招胜人民陪审员  邬瑾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炜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