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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平与被告刘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平,刘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1538号原告:张玉平,女,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刘星,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张玉平与被告刘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张玉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玉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永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