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27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管红兴与童光升、王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红兴,童光升,王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1798号原告:管红兴,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童光升,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王树林,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管红兴与被告童光升、王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管红兴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红兴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管红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管红兴负担。审判员  姜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占 炜?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