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管红兴与童光升、王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红兴,童光升,王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1798号原告:管红兴,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童光升,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王树林,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管红兴与被告童光升、王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管红兴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红兴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管红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管红兴负担。审判员 姜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占 炜?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