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13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浩海仓储服务部与柳学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浩海仓储服务部,柳学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13138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浩海仓储服务部,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张槎村委会张槎塱沙路第二工业区会龙新村西1号,注册号440602600671210。经营者:招结琼。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杨俊,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学洲,男,汉族,1979年6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浩海仓储服务部与被告柳学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杨莹独任审理。因被告柳学洲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应诉材料,本案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杨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961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702.51元(自2015年1月7日起暂计至2016年12月12日);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棉纱销售业务,与被告有业务来往。2014年6月,被告分六次到原告处购买棉纱共计169614元,仅支付了50000元货款,剩余款项未付。原告的经营者招结琼与陈润根为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被告于2016年1月7日写下欠条确认欠棉纱款119614元。被告写下欠条后一直拒绝还款。经本院询问,原告陈述其主张的利息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1-3年期的利率为标准,自2015年1月7日计算至2016年12月12日。被告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2.《佛山市禅城区浩海仓储配送合同》(以下简称“配送合同”)复印件共6份;3.经营者招结琼的身份证、陈润根的身份证、招结琼与陈润根的结婚证;4.欠条。被告未举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所举证据除配送合同外,均有原件核对,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本院对其予以确认。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14年6月,被告向原告购买棉纱,并在《配送合同》上的“购货单位、收货人”一栏签名。《配送合同》载明了日期、棉纱的品种规格、重量、单价及金额,货款共计169614元,并且载明货款须在三天内付清,超期按月息3%计算。2015年1月7日,被告柳学洲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如下:本人柳学洲欠陈润根棉纱款119614元。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在出具欠条前,已向原告支付了50000元货款。另查明:招结琼是原告的经营者。陈润根与招结琼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柳学洲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原告已履行了交货的义务,被告柳学洲未依约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现诉请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19614元并承担违约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配送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导致原告产生利息损失,原告主张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12日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亦未违反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柳学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浩海仓储服务部支付货款119614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月7日起计至2016年12月12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26元,由被告柳学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黎青松审 判 员 杨 莹人民陪审员 陈贞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嘉敏许佳婷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