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8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许辉与芜湖市永扬商贸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辉,芜湖市永扬商贸有限公司,杨永楼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653号原告:许辉,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衍卫,安徽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永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峨桥茶市一路牌楼旁。法定代表人:杨永楼。第三人:杨永楼,男,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原告许辉与被告芜湖市永扬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永楼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许辉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辉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许辉负担。审判员 牧松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