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02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与金舵、米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金舵,米磊,金鑫,林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102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住所地泰安市。主要负责人朱开锋,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圣营,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舵,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回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米磊,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金舵之妻。被告:金鑫,男,1984年1月9日出生,回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林晶,女,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金鑫之妻。被告金舵、金鑫、林晶委托诉讼代理人:米磊,具体信息同上。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与被告金舵、米磊、金鑫、林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83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负担。审判员  和法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