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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6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塔达夺尔基与仁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塔达夺尔基,仁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6执7号申请执行人:塔达夺尔基,男,1978年5月7日出生,藏族,现住四川省金川县俄热乡。被执行人:仁真,男,1983年7月8日出生,藏族,现住四川省二嘎里乡。本院在执行塔达夺尔基与仁真民间借���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鹏审判员  陈露审判员  宋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