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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梅与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福一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福一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1686号原告:王梅,女,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云,贵州紫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贵州紫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大方镇西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谭小麟,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运,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贵州省福一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世纪城Q组团第商业二幢3层1号房。法定代表人:刘一。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婷婷,贵州省福一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原告王梅诉被告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福一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王梅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梅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760.00元,由原告王梅负担。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