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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2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沈XX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XX,肖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12民初224号申请人:桂林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XX,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甘XX,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李XX,被申请人:肖XX,申请人桂林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XX、肖XX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李XX、肖XX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桂林XX实业集团有限��司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李XX、肖XX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桂林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李XX、肖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31元,依法减半收取2515.5元,公告费1100元,合计3515.5元,由申请人桂林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 剑人民陪审员  何永发人民陪审员  骆玲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韦 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