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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财保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田之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财保121号之一申请保全人田之阳,男,2000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张君墓镇大胡庄村。身份证号:。被保全人刘海龙,男,198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张君墓镇贾马口村*组。身份证号:。申请保全人田之阳与被保全人刘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保全人田之阳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对被保全人刘海龙驾驶的王继伟所有的豫A×××××小型轿车在价值100000元内予以查封。现刘海龙向本院缴纳100000元现金进行担保,并请求解除对豫A×××××小型轿车的查封。本院认为,被保全人刘海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田玉环所有的位于兰考县城区中原路北段东侧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兰房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保全人刘海龙驾驶的王继伟所有的豫A×××××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邵长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毕丽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豫0225财保121号申请保全人田之阳,男,2000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张君墓镇大胡庄村。身份证号:41022520000328993X。委托代理人田德文,男,1968年2月1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张君墓镇大胡庄村。身份证号:41022520000328993X。系田之阳之父。担保人田玉环,女,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小宋乡张笔彩西村。被保全人刘海龙,男,198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张君墓镇贾马口村四组。身份证号:41022519810114497X。申请保全人田之阳与被保全人刘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田之阳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刘海龙驾驶的王继伟所有的豫A×××××小型轿车在价值100000元内予以查封。担保人田玉环以其所有的位于兰考县城区中原路北段东侧的房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田之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田玉环所有的位于兰考县城区中原路北段东侧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兰房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的期限为两年。二、对被保全人刘海龙驾驶的王继伟所有的豫A×××××小型轿车在价值100000元内予以查封。查封的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邵长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书记员毕丽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豫0225财保121号之一申请保全人田之阳,男,2000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张君墓镇大胡庄村。身份证号:41022520000328993X。被保全人刘海龙,男,198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张君墓镇贾马口村四组。身份证号:41022519810114497X。申请保全人田之阳与被保全人刘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保全人田之阳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对被保全人刘海龙驾驶的王继伟所有的豫A×××××小型轿车在价值100000元内予以查封。现刘海龙向本院缴纳100000元现金进行担保,并请求解除对豫A×××××小型轿车的查封。本院认为,被保全人刘海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田玉环所有的位于兰考县城区中原路北段东侧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兰房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保全人刘海龙驾驶的王继伟所有的豫A×××××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邵长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毕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