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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1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盛、吕美兰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1执102号申请人李盛,男,1937年12月26日出生,壮族,退休教师,住隆林各族自治县。申请人吕美兰,女,194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秋梅,女,1973年8月26日出生,壮族,职工,住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吴绍勇,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隆林各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2017)桂1031执102号申请人李盛、吕美兰与被执行人李秋梅、吴绍勇物权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秋梅、吴绍勇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绍勇、李秋梅立即履行完毕全部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在被执行人吴绍勇、李秋梅已经履行完毕全部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桂1031执1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韦忠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