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3执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陈洪波、宋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波,宋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3执2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洪波,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新区。被执行人宋晖,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洪波与被执行人宋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403民初2052号民事判决书,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晖在银行账户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依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