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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3执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陈洪波、宋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波,宋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3执2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洪波,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新区。被执行人宋晖,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洪波与被执行人宋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403民初2052号民事判决书,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晖在银行账户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依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