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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曹克银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国祥,北京万紫千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曹克银,胡海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异20号案外人张君宇,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居民,住该处,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姜飞,女,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房山区×××居民,住该处,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陆国祥,男,194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村民,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北京万紫千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曹克银,总经理。被执行人曹克银,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万紫千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胡海鸣,女,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居民。本院在执行陆国祥与北京万紫千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紫千红公司)、曹克银、胡海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君宇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君宇称:曹克银于2014年1月1日将其名下的房屋即位于顺义区×××房屋租赁给张君宇使用,租赁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44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为30年,租金标准为80万元/年,共计2400万元。2400万元张君宇已于2014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给曹克银,房屋一直由张君宇使用。在陆国祥申请执行万紫千红公司、曹克银、胡海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查封了曹克银位于顺义区×××房屋,并于2017年4月21日发出通知,要求张君宇腾退、搬出上述房屋。张君宇认为,其与曹克银有合法的租赁关系,并依法占有涉案房屋,若法院对上述房屋强制执行,势必侵害张君宇的合法权益。综上,张君宇不同意腾退、搬出涉诉房屋,请求法院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经审理查明:本院作出的(2014)顺民(商)初字第1074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万紫千红公司、曹克银、胡海鸣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陆国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顺执字第05656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5)顺执字第05656号裁定书,裁定拍卖曹克银名下位于顺义区×××。后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发出通知,告知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屋予以不带租评估、拍卖处理,要求占用上述房屋的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机构等于本通知张贴之日起十日内腾退、搬出上述房屋。本案审查过程中,为支持其主张,张君宇向本院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14年1月1日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其与曹克银就涉诉房屋存在合法的租赁关系。该合同显示:房屋租赁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共计叁拾年(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经本院审查上述租赁合同原件,发现出租方签章处为黑色印章,就此张君宇解释无法确定印章是加盖上去的还是复印的。另,张君宇提交落款日期为2014年5月11日的《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记载:本人曹克银今借到港币伍仟零叁拾陆万玖仟元整(50369000);本人承诺以全部资产对债务负责;本人名下有不动产3处:×××商业门面房2套计624㎡等。就此,张君宇称:由于曹克银无力偿还《承诺书》所载钱款,张君宇与曹克银签订了上述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屋租金没有票据,是用债务抵租金。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占有使用执行标的应当有合法正当的理由,来阻却执行。本案中,张君宇提交涉案房屋租赁合同,主张其与曹克银存在合法的租赁关系要求法院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然而,张君宇提交的租赁合同中明确记载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双方仍将租赁期限约定为30年。且对于租赁合同原件上曹克银的印章是否为原件张君宇亦无法确认。另,张君宇自认以其向曹克银出借的钱款冲抵租金,并未发生实际的租金往来。综合上述情况,本院无法认定张君宇与曹克银存在合法正当的租赁关系。对于张君宇要求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的请求本院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君宇的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张建平审判员  贾玉明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