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湘潭市中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天达道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市中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天达道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1080号原告:湘潭市中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吉安路77号。负责人:袁子雄,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安全,湖南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天达道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40号帝景国际开心阁23107号。法定代表人:谭爱民。原告湘潭市中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天达道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同日向原告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其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期限届满后未预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湘潭市中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 判 员 暨立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 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