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民申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史天贵与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史天贵,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2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史天贵,男,1956年4月6日生,汉族,原平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罗建文,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法定代表人史增祥,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贾增旺,男,1957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原平市苏龙口镇苏龙口村,原平市中阳乡退休干部。再审申请人史天贵与被申请人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民委员会(下称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忻州市中级人民院(2016)晋09民终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史天贵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认定,1984年申请人承包了本村地名为驼腰沟的土地8亩,事实上,1982年第一轮承包土地时,由上木章村委会按人分配给村民的原始耕地,是全村人人有份的一类型耕地。2011年初中电投山西铝业有限公司因扩建征用史天贵在其本村的分配地。征地补偿费全部足额支付到上木章村集体帐户上。史天贵在驼腰沟的1.877亩、赵家脑3.457亩被征土地,村委会一直不给发放土地补偿费165290元。史天贵的这些被征土地,村集体在征地时都进行了具体的丈量登记。2013年4月16日村集体两委成员、征地组成员和村民集体对前期的丈量登记情况进行了公开的整理汇总,并张榜公示。史天贵因失去土地却得不到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多次向中阳乡政府、原平市信访局、忻州市信访局反映维权。2014年4月20日中阳乡政府答复”索要土地补偿费没有政策依据,不能办理”,该答复意见严重违背客观事实和法规。2、史天贵申请出庭的证人史某、镡近贵,是当时分配土地时正、副小队长,是直接参与者,证人证言中详细说明了当时分地的全过程,并出庭质证明确指证当时分配的土地是原始耕地,不是小流域治理土地。3、原审错误认定”1984年4月17日村委会给史天贵的父亲填写了证号为07238的《小流域承包治理使用证》”。史天贵申请的证人镡长寿出庭作证,镡长寿当时是上木章村委会副主任,直接参与了征地分配的全过程,在证言中详细地说明了被征土地的性质和村集体的丈量汇总公示情况,并指证被征土地是原始耕地,不是小流域土地,指证史天贵,镡书田、镡润仓之父镡宝贵、亢香兰四人的土地已经被征用,而且于2013年4月16日村委会专门召开会议,对史天贵的被征土地进行予整理汇总公示。证人镡子建出庭作证:因征地时是该村的会计,直接参与了征地的丈量、登记、汇总、制表、核算及被征土地的全过程。《小流域承包治理使用证》是在史天贵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原村干部镡还田一人单方面填写的,村干部把1982年就分配到户的原始耕地填写了1984年所谓《小流域承包治理使用证》,不符合政策规定。4、原审错误认定”2011年中电投山西铝业有限公司因扩建征用了村委会村地名为驼腰沟、赵家脑的部分土地,该地是小流域治理地,不属于确权的耕地”,证人镡近贵与史某出庭证明:种树地是1982年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户时村集体分配的承包耕地,当时为了增加农户收入,村集体号召在地里栽种水果树,并不是按小流域土地分配的。我们向法庭提交的从原平市土地局提取的被征土地批复文件材料,国土资源部批复文件明确说明,征用上木章土地670亩,其中旱地570亩,园地50亩,未利用土地47亩,建设用地0.17亩,并没有征用小流域治理土地。庭前提交三张现场照片也证实被征土地是原始耕地。(二)原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村委会以小流域治理土地为由克扣史天贵应领取的土地补偿费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原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之规定判决驳回史天贵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史天贵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二)、(六)项和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史天贵讼争的土地是确权的耕地还是小流域治理地。1984年4月17号上木章村村委会填写的证号为07238的《小流域承包治理使用证》载明史天贵讼争的土地为小流域承包治理地,发证机关盖有原平市人民政府公章。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民委员会依照《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按程序讨论通过《上木章村征地补偿款分配发放草案》并实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村民委员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的规定。后史天贵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一事向中阳乡政府、原平市信访局、忻州市信访局反映,中共中阳乡委员会中党发(2014)7号文件载明:原平市中阳乡人民政府经调查后认为,信访人所反映的”种树地”实为历史形成的户包治理的小流域地,该地是小流域治理地,不属于确权的耕地。故信访人索要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诉求,现无政策依据,不能办理。再审申请人史天贵未提供农村耕地家庭承包合同等相关确权确地到户的法律文件予以证明,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讼争土地属确权耕地,再审申请人史天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史天贵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建康审判员  张 林审判员  徐立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