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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1执7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廷孝与李智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廷孝,李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1执735-2号申请执行人:陈廷孝,男,汉族,1957年1月12日生。被执行人:李智军,男,汉族,1955年8月8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681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智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定的义务。并于2017年1月26日,以(2016)川0681执73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智军位于广汉市苏州路南段99号营业房(产权证:广权40125号)。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智军位于广汉市苏州路南段99号营业房(产权证:广权40125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辉审判员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