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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执25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范雪青与唐明露、唐传运、唐永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雪青,唐明露,唐传运,唐永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25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雪青,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京九办事处十八里铺村大范庄。被执行人:唐明露,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住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唐寨村唐庄。被执行人:唐传运,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住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唐寨村唐庄。被执行人:唐永朋,男,1989年6月7日出生,住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三十里铺村余庄。本院在执行范雪青与被执行人唐明露、唐传运、唐永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12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唐传运所有的皖KU97**号大众牌汽车一辆。因车辆未实际扣押,暂不宜处置。我院于2017年4月27日向申请人发出执行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昌俊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