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2执24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方肖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方肖青,徐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24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西路98号。被执行人:方肖青,男,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徐小英,女,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在执行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方肖青、徐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3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方肖青所有的位于常山县天马镇竹园小区14幢的店面房(产权证号:F2××00)。2017年4月23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买受人汪水木(公民身份号码:)、方水香(公民身份号码:)以77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方肖青所有的位于常山县天马镇竹园小区14幢的店面房(产权证号:F2××00)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汪水木、方水香所有。坐落于方肖青所有的位于常山县天马镇竹园小区14幢的店面房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汪水木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汪水木(公民身份号码:)、方水香(公民身份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友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