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项福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项福定,浙江宏恩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双峰刀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异16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项福定。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项福定,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申请人:浙江宏恩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路东工业安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倪柏钢。被申请人:宁波市双峰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洪塘广元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陈怀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宏恩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市双峰刀业有限公司(2017)浙0604民初234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项福定对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宁波市双峰刀业有限公司在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4号楼内的磨车机架等财产并张贴法律文书的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立飞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戴松根、人民陪审员金妙芬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项福定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项福定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项福定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立飞审 判 员 戴松根人民陪审员 金妙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章利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