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8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东莞市奇声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覃承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奇声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覃承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8083号原告:东莞市奇声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新基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钟海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宇,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覃承旭,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原告东莞市奇声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覃承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达成还款协议,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奇声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94.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奇声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兆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玉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