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湖南长沙茶亭建筑有限公司与湖南泓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长沙茶亭建筑有限公司,湖南省奥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郑海坤,崔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76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沙茶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茶亭镇。法定代表人:廖志刚,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省奥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94号。法定代表人:郑海坤,董事长。被执行人:郑海坤,男,汉族,1969年2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被执行人:崔中华,女,汉族,1967年1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沙茶亭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奥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郑海坤、崔中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1)望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省奥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郑海坤、崔中华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奥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郑海坤、崔中华银行存款122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超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