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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3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李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李某,刘某3,王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3274号原告:刘某1,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孝玉(夫妻关系)。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焕斌,天津市红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某2,女,195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阳(母女关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红(母女关系)。被告:李某,女,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3,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女,1958年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李某、刘某3、王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1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1元,减半收取1030.5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徐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孙永念书 记 员  张 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