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简晓华与天津天诺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天诺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晓华,天津天诺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天诺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1315号原告:简晓华,男,1969年3月9日生,回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天诺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天诺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原告简晓祥与被告天津天诺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天诺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简晓祥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简晓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简晓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晓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