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小梅、杜伟、尚香娃、尚兰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麟州路支行,刘小梅,杜伟,尚香娃,尚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69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麟州路支行,地址: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磊,男,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刘小梅,女,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杜伟,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尚香娃,女,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尚兰芳,女,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小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刘小梅、杜伟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3.47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30日起至本金给付完毕为止按月利率0.96‰计算),被执行人尚香娃、尚兰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由被执行人刘小梅、杜伟、尚香娃、尚兰芳举负担案件受理费4700元及申请执行费7750元。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尚香娃所有的车一辆,为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尚香娃所有的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飞代理审判员 姜 南代理审判员 白 骅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贺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