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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民终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宋付成与本溪满族自治县高官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付成,本溪满族自治县高官镇人民政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民终4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付成,男,汉族,1949年5月19日出生,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高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杜福易,该镇政府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涛,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付成因与被上诉人本溪满族自治县高官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高官镇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521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521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孙 青审判员 赵丹阳审判员 许 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旸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