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郑艳艳与史丹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艳艳,史丹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724号申请执行人:郑艳艳,女,1977年6月1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被执行人:史丹娜,女,1977年11月14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艳艳与被执行人史丹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账户无存款、车辆、房产档案,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足额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