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辖终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重庆京东创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铜梁区再来家具销售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京东创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市铜梁区再来家具销售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7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京东创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公路物流基地环道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86322499C。法定代表人:张雱,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再来家具销售部,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铁石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88936386Q。法定代表人:骆方兰。上诉人重庆京东创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铜梁区再来家具销售部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3民初2843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京东创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京东创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京东创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铜梁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京东帮服务店服务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任一方有权向甲方(即重庆京东创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故被上诉人按照约定向上诉人住所地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付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