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秀珍与被执行人李延飞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秀珍,李延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622号申请执行人:杜秀珍,女,194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南路41号路北大厦商住楼2-2-203。身份证号:3724221949********。被执行人:李延飞,男,1988年5月3号出生,汉族,住德州市禹城市莒镇乡李纸坊村**号。身份证号:3714821988********。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4)民初333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7)鲁1402执622号案件予以结案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