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14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关亮亮、兰婷与被告成都网众天弘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亮亮,兰婷,成都网众天弘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407号之二原告关亮亮。原告兰婷。被告成都网众天弘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阳。委托代理人李娟,系成都网众天弘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亮亮、兰婷与被告成都网众天弘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亮亮、兰婷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亮亮、兰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86元,保全费534元,合计1620元,由原告关亮亮、兰婷承担。审判员 丁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