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甲、王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甲,王甲,杨乙,杨丙,杨丁,杨戊,杨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063号原告杨甲,男。原告王甲,女。被告杨乙,男。被告杨丙,女。被告杨丁,男。被告杨戊,男。被告杨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甲、王甲与被告杨乙、杨丙、杨丁、杨戊、杨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甲、王甲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甲、王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甲、王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甲、王甲负担。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