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庆田、张海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庆田,张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财保58号申请人:刘庆田,男,汉族,1964年10月6日出生,磁县人。。。被申请人:张海刚,男,汉族,1969年3月5日出生,磁县人。2017年5月17日,申请人刘庆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海刚位于邯郸市美的城小区单元房一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磁县分公司为申请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庆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海刚位于邯郸市美的城小区单元房一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秀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