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冉某与姚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姚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民初856号原告:冉某,女,1973年7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姚某,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荣,剑阁县元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冉某与被告姚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冉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冉某负担。审判员 刘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