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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冉某与姚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姚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民初856号原告:冉某,女,1973年7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姚某,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荣,剑阁县元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冉某与被告姚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冉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冉某负担。审判员  刘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