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323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倪宗尧与朱光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宗尧,朱光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3执286号申请执行人倪宗尧,男,1969年3月28日生,汉族,牟定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朱光映,男,1981年1月18日生,彝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倪宗尧依据本院(2016)云2323民初46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朱光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朱光映应偿还本金90万元,利息65.97万元,诉讼费9593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且被执行人朱光映没有执行能力,导致本案无法即时执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光映没执行能力,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3执28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毕建斌审判员  杜昌华审判员  张应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锡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