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执字第009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志平与苏韩飞、王方定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平,苏韩飞,王方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执字第00968-4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平,男,汉族,1962年12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苏韩飞,男,汉族,1978年7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洞阳镇南园社区。被执行人王方定,男,汉族,1956年5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奉化市溪口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平与被执行人苏韩飞、王方定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苏韩飞、王方定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苏韩飞、王方定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志平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执行的(2014)长中民四初字第012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祥伟审判员 王 兴审判员 陈文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喻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证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