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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辖终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怀安与李祖阳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祖阳,李怀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祖阳,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怀安,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上诉人李祖阳因与被上诉人李怀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39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祖阳上诉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非借款合同关系,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位于福建省××××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李怀安起诉李祖阳请求偿还借款本息,依据该诉请,本案争议标的为李祖阳负有的向李怀安偿还欠款的义务,接收货币一方为李怀安,故其所在地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李怀安经常居住地为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82号城市风景都市印象小区1号楼2单元1101室,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彩玲审 判 员  孙叶花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雷 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