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敦才与房新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敦才,房新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6民初665号原告:陈敦才,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房新建,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梅州人,住泰和县,原告陈敦才与被告房新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敦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房新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不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敦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付清装修款6912元。事实与理由:原告陈敦才于2015年下半年为被告房新建装修房屋,2016年4月完工,被告支付一部分装修款后,余款承诺在2016年底付清,但至今一直没有支付。被告房新建未到庭提出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陈敦才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被告房新建于2016年10月4日出具的便条,证明尚差欠装修款6912元。综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和法庭陈述,本院对以下法律事实予以确认:2015年下半年开始,原告陈敦才为被告房新建的房屋贴瓷砖,工程于2016年4月全部完工,经结算总工程款为23912元。被告房新建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便笺,注明“总款为23912元,已付款7000元,结欠16912元。”同时注明“2016年10月底付10000元,余款在新年前付清”。此后,被告归还了10000元,差欠6912元一直拖欠至今未还,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房新建差欠原告工程款6912元,有其出具的便笺内容可以证实,被告应予归还。被告房新建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相反证据,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房新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敦才工程款6912元。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房新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烈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倩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