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3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李嫚、潘安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李嫚,潘安,李娟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3700号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96544758L。法定代表人:许季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冠,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嫚,女,1992年3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潘安,男,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被告:李娟,女,1989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嫚、潘安、李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相应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2元,减半收取为1176元,由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倩 百度搜索“”